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商援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招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部制订了《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我部负责统一受理援外项目评标结果公示质疑的部门和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部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
商务部东安门办公区6层
联系电话:010-85226617、85226649
传 真:010-65129350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招标的行政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强化招评标结果的公信力,商务部决定试行援外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凡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援外项目均列入评标结果公示范围,具体包括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考察设计任务和施工监理任务以及援外物资项目(含单项设备项目)。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扩大公示范围的,由商务部作出补充规定并予以公布。
二、援外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决标后、正式下达授标通知书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为3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期限由商务部在决标通知中明确规定。
公示期满无质疑或质疑均已处理完毕的,商务部向中标企业下达授标通知书。
三、商务部通过“对外援助招标专用网”将以下规定内容向投标企业公示:
(一)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有效送达投标的有效性验证、定性判定、定量得分和主要扣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