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五)完善监管方式

  要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扎实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水平。

  近年来,我们立足保险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初步建立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三支柱监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比如,很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与市场行为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有的保险公司通过盲目降低费率等手段搞恶性价格竞争,造成公司经营效益不好甚至严重亏损,直接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有的保险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监督,使公司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再比如,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总公司对各级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管控。因此,我们不能够孤立地看待三支柱监管,把三支柱监管割裂开来。只有把三个监管支柱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协同作用,才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目前,三支柱监管模式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新事物,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完善。这里,我重点谈一谈如何把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结合起来的问题。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在现场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监管资源。但是,监管效果并不是很好,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一些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总结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认为,现场检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外因,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内因。只有公司内因和监管外因共同发挥作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保险公司内因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是把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结合起来,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外部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控机制。要透过公司在市场上的表现看深层次原因,使保险监管由表及里、层层深入。基本思路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改进管理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健全制度和强化执行力,强化执行力关键是加强队伍建设。各保监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把市场行为监管深入到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对省级分公司内控机制和高管人员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控执行力,切实增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内在动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效率。

  同时,要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积极探索分类监管。对于业务健康发展、管理水平高、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保险公司,要大力支持其加快发展。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险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