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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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