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五条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2006年7月18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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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仪器配置 │ 单位 │ 配置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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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体解剖室 │ │ 必备 │ │
│ 死因鉴定 ├───────────────┼────┼───────┼───────┤
│ │尸体解剖台 │ 台 │ 必备 │ │
│ 死亡方式鉴定 ├───────────────┼────┼───────┼───────┤
│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 │ 套 │ 必备 │ │
│ 伤病关系鉴定 ├───────────────┼────┼───────┼───────┤
│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 │ 套 │ 必备 │ │
│ 死亡时间推断 ├───────────────┼────┼───────┼───────┤
│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 │ 套 │ 必备 │ │
│ 损伤时间推断 ├───────────────┼────┼───────┼───────┤
│ │解剖器械消毒设备 │ 套 │ 必备 │ │
│ 致伤物推断 ├───────────────┼────┼───────┼───────┤
│ │生物显微镜 │ 台 │ 必备 │ │
│ ├───────────────┼────┼───────┼───────┤
│ │电子秤 │ 台 │ 必备 │ │
│ ├───────────────┼────┼───────┼───────┤
│ │X光机 │ │ 建议配置 │ │
│ ├───────────────┼────┼───────┼───────┤
│ │石蜡切片机 │ 台 │ 建议配置 │ │
│ ├───────────────┼────┼───────┼───────┤
│ │组织病理实验室 │ │ 建议配置 │ │
│ ├───────────────┼────┼───────┼───────┤
│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 套 │ 建议配置 │ │
│ ├───────────────┼────┼───────┼───────┤
│ │尸体冷藏柜 │ 台 │ 建议配置 │ │
│ ├───────────────┼────┼───────┼───────┤
│ │尸体运输车辆 │ 辆 │ 建议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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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学检验 │组织病理学实验室 │ │ 必备 │ │
│ ├───────────────┼────┼───────┼───────┤
│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 套 │ 必备 │ │
│ ├───────────────┼────┼───────┼───────┤
│ │石蜡切片机 │ 台 │ 必备 │ │
│ ├───────────────┼────┼───────┼───────┤
│ │生物显微镜 │ 台 │ 必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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