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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4号--氨纶终裁公告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2005年5月31日,本案申请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陈述了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询问了有关问题。
  2005年5月10日,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递交了《氨纶反倾销调查立案评论意见》。2005年9月15日,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了《关于将英威达生产的氨纶特色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请求》。2005年10月21日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了《有关英威达特色氨纶产品调查期内的中国市场销售量以及特色氨纶产品排除的现实可操作性的解释》。2005年11月10日,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和日本日清纺织株式会社通过其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了《氨纶反倾销案件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5)实地核查
  2005年9月中旬,本案调查组赴申请企业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组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册、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重点对申请书、调查问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包括同类产品情况以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并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取证。调查组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分析。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5月24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5月2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发布延期公告
  2006年4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13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各答卷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
  (2)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应诉答卷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收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自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委托其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的《申请人对氨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日本OPELONTEX公司、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13日递交了《氨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暨关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评论意见》,并于2006年8月21日递交了《关于氨纶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中认定“倾销进口数量”的问题的进一步意见》。
  (2)发放、回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
  为了解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韩国晓星株式会社三家韩国企业在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对中国大陆氨纶出口量、出口金额及出口价格,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21日向上述三家韩国企业发放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上述三家韩国企业填写的补充调查问卷答卷。
  (3)终裁前实地核查
  初裁公告发布后调查机关继续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以及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6年6月,调查机关对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材料。
  (4)召开氨纶下游行业意见陈述会
  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21日召开氨纶下游行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针织工业协会、中国棉纺织工业协会、中国色织行业协会代表下游产业对氨纶反倾销案对下游产业影响的意见陈述。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规格: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的单纱,以及多股纱线或缆线。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
  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及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评论意见,主张排除耐氯性丝,主要理由是“耐氯性氨纶在聚合体设计、纺丝控制、添加剂、油剂混合等方面要求高度的技术诀窍,中国大陆还不能生产此产品。”
  调查表明,耐氯氨纶丝的生产从原料构成、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上与其它通用氨纶基本相同。耐氯丝主要是为了增加耐氯性能,在助剂中增加一种耐氯添加剂。
  调查证据显示,本案申请企业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较早就开始研究生产耐氯氨纶丝,并在2001年获得耐氯氨纶丝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调查期内,其他中国大陆企业也有耐氯氨纶丝的实际产量和销量。
  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产业具有生产耐氯氨纶丝产品的能力,并有实际生产和销售,对关于将耐氯氨纶排除在本案反倾销调查之外的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英威达美国公司、英威达(新加坡)、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将英威达生产的氨纶特色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请求》,2005年10月17日,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有关INVISTA LYCR@产品中国销售流程的解释以及对特色氨纶产品排除的现实可操作性的解释》。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尽管莱卡产品在售价和质量上与其他的氨纶产品有所差别,但就其化学特性来看,与其他氨纶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排除申请。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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