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工作的任务、方法和安排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至2006年3月1日前,各级税务机关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也一并列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围。
(二)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逐文逐条进行,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确保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条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是否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6年3月1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内容重复”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内容与其他的文件重复,相关内容可以删减。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文件规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3)“文件规定之间不协调”: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内容与其他同位阶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对于某一实际问题都没有规定,从而造成适用文件的真空。
(三)清理方法
此次清理工作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即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总局文件的清理结果,清理本级税务机关及党政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待各省税务机关公布清理结果后,再由市、县各级税务机关逐级依次进行清理,以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