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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直属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各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应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并保持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完成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应依照《奖励办法》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本细则中对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是否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单位提供的经济效益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报送《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列申报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工作简历;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被推荐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七)被推荐人申请、获得专利情况;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九)推荐单位意见;
  (十)专家推荐意见;
  (十一)附件。
  第三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应依据《奖励办法》,对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申报的奖励等级。申报的奖励等级最高为一等奖。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但不能参加三等奖的评审;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2)。
  推荐书中的项目名称和完成单位应与立项合同(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名称、完成单位一致;完成人员中如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应由项目组出具有关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标准类成果应是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标准,同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需提供推荐书的数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文件通知中规定。
  (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所有申奖项目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评审)证明,专利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以不提供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但必须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说明书、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本专利技术已得到采用的证明以及取得经济效益证明(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等。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研制报告或技术报告;专利说明书;原版图书;标准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须提供至少3名专家(相关领域、非本单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他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的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六)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采纳或使用的证明。
  (七)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励,须提供各成果应用单位推广情况、实际应用效果以及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报声明书,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材料准确、可靠、真实性声明;
  (二)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的声明。

第八章 评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当年度的评审预案。
  第三十四条 在评审时,应有不少于30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和特邀专家(以下统称为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并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从事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参加评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应根据当年度评审项目学科领域的需要和评审委员的代表性,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全体委员中分类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特邀专家,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委员的2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受理。
  (一)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未活跃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
  4.推荐书缺项的。
  (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异议未解决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的;
  3.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推荐书缺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在全体评审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评审,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程序和要求为:
  (一)主审和副审。对每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确定3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候选人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是否推荐的理由。
  (二)情况介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所在单位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评议。首先由主审和副审分别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评审意见;再由全体评审委员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投票表决。在正式投票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的得票数达到3/4以上时,可确定为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获奖人选。
  (五)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组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情况,分成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学科(专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学科(专业)评审组原则上至少应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并指定正、副组长各1名。
  第三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全体评审委员应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为: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在评审会议或学科(专业)评审组会议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介绍)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无故不参加项目答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放弃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二)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至少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主要审查人员应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在填写评审意见时,应说明提出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三)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所属项目分别进行评审组评议,形成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同时,应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项目的实际水平对本学科(专业)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四)由项目的主审和副审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项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奖励等级及其理由并进行集体评议。
  (五)学科(专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全体评审委员介绍小组评议情况与评议结果并报告所属项目的排序情况以及各项目的推荐奖励等级。
  (六)采用记名投票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投票。
  第三十九条 对技术原理阐述不清,推荐书不足以反映项目水平,需进一步研究补充完善的项目,应予以缓评或撤评。需要缓评或撤评的项目,须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通过举手表决并应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条 缓评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但如果仍没有取得实质性改进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十一条 每年评审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不超过2项,二等奖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三等奖项目应不超过剩余项目的60%。
  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2/3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评审委员不低于1/2委员同意。
  第四十二条 特等奖项目在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在评出一等奖项目后,如有3名以上评审委员认为已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达到特等奖的评审标准时,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可对评审为一等奖的项目再进行特等奖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特等奖。
  每年评审出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
  第四十三条 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均空缺,经3名以上评审委员提议,可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时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再进行一次投票,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但通过该程序评审出的一等奖项目无评审特等奖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所涉及各类奖项达不到条件时可空缺。
  第四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时,应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议和全体评审委员评议该项目时予以回避,但可以参加评审投票。
  第四十六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评审完毕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文件、报刊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烟草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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