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二)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等);
(三)烟草公益类成果(包括烟草标准化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烟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类成果等)。
第四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烟草育种、烟叶原料、卷烟调香、特色工艺、减害降焦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行业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尤其是通过烟草行业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了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体系,学术上有新的创见,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有重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提出专业领域新的理论观点,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其理论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学术上有所突破,其理论对促进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二)烟草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应用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较大,在烟草行业应用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应用后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研制规模,在烟草行业应用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用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于特别重大的应用研究成果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很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当年是指申报奖励的前一个统计年度,下同)达到2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2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45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6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2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5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9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40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5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10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2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5亿元以上。
二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对促进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行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10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8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2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4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9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35%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8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2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4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8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5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10亿元以上。
三等奖: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推广面的具体要求:
(1)烟草新品种推广应用成果的推广面积:①烤烟当年度达到30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50万亩以上;②白肋烟当年度达到5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10万亩以上;③香料烟当年度达到3万亩以上或3年累计达到6万亩以上。
(2)烟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的推广覆盖面:3年内达到可推广面的,①烤烟20%以上;②白肋烟和香料烟75%以上。
(3)烟草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推广成果的推广面:3年内达到1500亿支/年卷烟生产规模以上或占可推广面的30%以上。
(4)卷烟产品设计与开发技术推广成果:采用该技术生产的卷烟产品其年销售量当年度达到50亿支或在3年内累计达到100亿支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税利达到8亿元以上。
第十七条 烟草公益类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烟草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
基本要求:在批准发布并实施两年以上的烟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
一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行业内广泛采用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学术研究团体采纳成为国际标准或国际推荐方法,或者能够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研究制订,属于具有广泛影响、在行业内被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烟草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与先进设备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在行业内较广泛采用以及具有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提高相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达到国内同类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新、有特色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理论,对推动烟草行业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行业发展、体制改革有显著贡献,在行业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很大创新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方法、方案、理论,对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创新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成果。
基本要求:该类成果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经过两年以上实际使用。
一等奖:阐述的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对烟草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大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重要意义;提出的新学科、新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很大的学术和使用价值;接近国际同类书籍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优质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阐述总结烟草行业某一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对烟草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结合烟草行业重点项目收集、分析数据,总结为理论,对烟草行业决策有一定意义;总结的学科、体系,在烟草行业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有较高的学术和使用价值;达到国内同类书籍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良好质量标准,对推动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类,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类等成果,按成果的性质可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可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烟草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应按成果的性质分别归入本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相应类别中并按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再单独设立相应类别与评审标准。
对于已获得专利授权的烟草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并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仅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不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量实行限额限制。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可以根据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另行聘请除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之外的有关专家、学者(以下简称特邀专家)参与当年度的评审工作,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权益等同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