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8%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8.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8.5%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 9%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6.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7%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
五、农村合作银行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