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28日 财税[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
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
(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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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章 │ 税则号 │ 商品名称 │原退税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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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63 │63090000 │旧衣物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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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 72 │72181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0 │
│ │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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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 │72189100 │矩形截面有不锈钢半制成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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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 │72189900 │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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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 │72241000 │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0 │
│ │ │ │状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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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 │72249010 │单重≥10吨的粗铸锻件坯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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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 │72249090 │其他合金钢坯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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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 80 │80030000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5 │
│ │ │ │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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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 │80040000 │锡及锡合金板、片及带,厚│5 │
│ │ │ │度> 0.2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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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四)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
1、序号为99税则号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拆分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税率为11%;3920109090“非泡沬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