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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函审
  (二)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形式,主要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推荐性标准。会审已通过的标准需要复议时,亦可采用此方式。
  (二)函审时,由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函审单、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特邀委员。
  (三)参加函审的人员应按第十条要求认真审查标准,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单,于函审单上截止日期前寄回(以邮戳为准)。
  第十五条 预审
  (一)预审主要是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初步评价,力求使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在正式审议前得到解决。
  (二)参加预审会的人员可由部分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需要,预审会可聘请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为主审人(1-2人)。
  (三)主审人的职责为认真研究分析送审资料,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有关建议。
  (四)主审人可由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指定,或由标准起草人推荐,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认可。非委员主审人应受邀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 审查结果分为两种:
  (一)通过审查。下列情况的审查结果为通过审查。
  1.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仅局部内容 (或文字)需要编辑性修改。
  2.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或虽涉及个别实质性问题,但已在评审期间作了妥善处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会后略作修改,经秘书处或指定主审人复审后即可报批。
  (二)未通过审查
  送审稿需要作较多实质性修改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卫生标准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审查结论时,需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
  会审时委员应在《卫生标准审查意见表》中明确表明审查意见,否则审查结果视为“同意”。
  函审时,函审规定时间截止时未回函者,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函审的应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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