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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失效]

  (一)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清晰、规范;
  (二)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是否落实;
  (三)与其他专业或部门的标准矛盾、交叉问题的核实;
  (四)其他有关内容。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起草单位报批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按要求填写报批材料清单,连同报批材料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十一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的卫生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内容包括:
  (一)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清晰、规范;
  (二)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其他专业或部门的标准有矛盾、交叉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
  (四)其他有关内容。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报批材料后 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合格的,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后报送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审核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限时解决问题后再报批。

第四章 审查形式和结论

  第十二条 卫生标准审查形式分为会审和函审。
  根据具体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在会审或函审前组织预审。
  必要时,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审查,特邀委员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审
  (一)会审是卫生标准审查的主要形式。
  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技术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或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多的推荐性标准应会审。
  (二)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 15天前发出通知,并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特邀委员。
  (三)会审程序一般包括:宣布审查要求;起草单位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内容、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会前如有预审,应报告预审结论、争议焦点和主要技术问题;委员提出问题和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答;会议主持人归纳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四)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发表不同意见。每个委员应填写《卫生标准审查意见表》。
  (五)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人员出席情况;会议议程;标准审查讨论情况、意见分歧和处理情况、表决结果、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协调、实施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未通过标准的主要原因和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会议纪要应附参加评审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中审查意见的描述应全面、严谨、准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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