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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出口企业必须应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目前有关出口合同备案中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升级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将另行下发。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该笔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在有关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置、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本通知附件3)
  六、软件发布及技术支持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补丁后,可直接安装升级;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丁后,须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软件。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反馈。反馈方式如下:
  (一)目前出口退税系统的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请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的通知》(国税函[2005]833号)文件规定,通过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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