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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
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2006年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违法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经商各联合检查单位,拟定如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 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 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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