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业务公告
(2003[5号])
关于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交易工具及起始时间的通知
各一级交易商: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精神,自本公告之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及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作为公开市场业务回购交易工具的债券外,均可用于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交易工具,起始时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公布每期债券的上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