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已在总局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具体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体现。
十六、关于申报纳税,因涉及所有税种,且各税种现有规定差别很大,目前制定统一办法的条件不成熟,纳税申报可沿用各税种已有的申报规定。
十七、关于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因涉及到所有税种和各征收环节,不再制定统一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单项制度中予以明确。
十八、关于关联企业管理办法,可分解为多项管理制度,已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十九、关于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一、关于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二、关于税务检查管理办法,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涉及稽查局的职责、税务检查计划以及税务检查的环节、程序、方法、步骤等具体规定,已经在有关的制度、办法中明确。暂不需要单独制定税务检查管理办法。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等多项制度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执法,不断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