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信息化推进司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加试点的认定、验收、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申请,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试点的认定条件:
(一)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环境。有较完善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涉农网站等,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相关政策、专项规划,已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支撑农村信息化的投入机制。
(三)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组织措施得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创新意识。
(四)有实现试点目标的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得到试点地区党委、政府或试点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实施、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有配套的专项资金投入。
第九条 试点的认定程序:
(一)由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试点申报。
(二)专家组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部批准为试点。
(四) 试点的申报材料包括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试点方案,并填写《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网站下载)。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5份、复印件5份及电子文本。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信息化推进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报部。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适时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部信息化推进司及时汇总并研究各地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试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