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设施,是集中开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工作场所。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试点目标
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集中办公,同时规范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差的状况,最终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广大参保和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服务。
三、试点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一般为:省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2000平方米左右,地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000平方米左右,县区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00平方米左右。按功能设置一般分为:前台服务区、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办公区四个区域。各区域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省级35%、 30%、25%、10%,地市级40%、25%、25%、10%,县区级40%、25%、25%、10%。
四、试点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