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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4.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按协议参与活动,履行义务。签订协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按月发放求职补贴,用于参加职业培训、寻找工作过程中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称职业介绍补贴)中支付,至本计划实施结束。

  (三)实施计划(启动计划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对直接到重组企业和到其他用人单位再就业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对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采取以下系列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

  1.职业指导

  对参加本计划需要接受职业指导的人员,在进行群体职业指导的同时,应进行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帮助其确定求职路径和就业方向,指导其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可以从事的职业、就业方式和为实现就业目标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动等。

  2.职业培训

  指导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根据本人求职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培训项目,或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确定本人适合参加的培训项目后,自主选择一家当地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接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以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一站式”服务。根据介绍成功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时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或深入关闭破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也可以劳务输出形式组织和引导服务对象异地就业;

  (3)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到社会其他职业中介机构求职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系列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四)后续援助

  对本计划实施结束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公共就业服务和社区平台继续给予再就业援助。

  五、工作要求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实施本计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密切配合,各项服务措施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本计划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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