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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切实解决好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农民工人。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积极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在制订试点方案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利益相关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劳动者的意见。
  (十五)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各试点地区要将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做出安排。要落实试点工作有关经费。
  (十六)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十七)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试点重要意义、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试点成果和取得的实效及时总结,及时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
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备选地区名单

  北 京:朝阳区、顺义区、延庆县、大兴区*
  天 津:塘沽区
  河 北:秦皇岛市、承德市*
  吉 林:长春市
  黑龙江:大庆市*
  江 苏: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泰州市、昆山市*
  安 徽:马鞍山市、芜湖市、繁昌县*
  浙 江: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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