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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
 (1987年7月20日)


  为了加强对全国报刊名称的科学管理,现就重名报刊的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在报刊重新登记注册时,所有正式出版的报刊都应尽可能地对报刊名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重。凡获知有名称重复的,应主动协商调整。如协商不成,各省、自治区内重名的报刊,报当地新闻出版局裁夺。跨省的重名报刊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与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的重名报刊,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类的报新闻出版署裁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裁夺。更名工作应和这次报刊重新登记工作结合进行,各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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