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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属于本辖区出口的非法定检验检疫工业产品退运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调查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
  6.2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6.2.1 该出口退运货物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
  6.2.2 因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造成退运的,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
  6.2.3 国(境)外客户退货的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6.2.4 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采取了何种措施,检验检疫机构目前是否具备应对能力;
  6.2.5 是否属于逃漏检行为;
  6.2.6 特殊商品或要求调查的其他退货原因。
  6.3 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处置。
  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出口退运货物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将分析汇总后的信息定期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将辖区外出口退运货物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产地检验检疫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出口的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结果分析汇总后定期报国家质检总局。对本辖区出口的非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欺诈等原因退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国家质检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有关出口退运货物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信息,视情采取调整检验监管措施,发布警示通报,调整法检目录等措施。

7 出口退运货物检验检疫

  7.1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口退运货物报检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发票、提单、装箱单,必要时应要求提供该批退运货物出口报关单、退货要约等相关资料,并在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出标记,以识别该批货物为出口退运报检。
  7.2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但一般不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通关单》除外)。如有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应在其备注栏注明“出口退货”。

8 出口退运货物责任认定及追究

  8.1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属于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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