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所称的追溯调查管理是指对出口退运货物的信息收集、原因调查、报送反馈,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4 职责
4.1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工作。
4.3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分析评估和结果上报工作。
5 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收集
5.1 出口退运货物相关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5.1.1 进境集装箱申报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提供的有关单证;
5.1.2 进境承运工具检疫申报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5.1.3 相关口岸部门提供的信息;
5.1.4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信息;
5.1.5 投诉举报信息;
5.1.6 其他途径。
5.2 通过进境集装箱申报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提供的有关单证收集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集装箱申报或木质包装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审查属于出口退运物质的,应留存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填写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
5.3 对进境大宗散货、快邮货物及自陆路、空港口岸进境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进境承运工具检疫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审查属于出口退运货物的,应留存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填写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
6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
6.1 出口退运货物原因调查。
根据收集的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属于本辖区内出口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退运的,应该及时进行退货调查,分析原因。以自检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的,重点调查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工作质量情况;以非自检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的(包括审核放行、各种模式监管),重点调查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其中检验检疫工作必须在口岸完成的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工作由该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