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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0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国质检检函[2006]6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对我国出口货物质量日益关注,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遭退运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我国出口货物的信誉受损,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信誉,总局研究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简称《退货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
  一、各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退货调查工作规范》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并将落实的情况报总局。
  二、在退运货物调查过程中各局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特别是口岸局要及时将收集到的出口退货信息通过不同方式通告产地局。产地局接到口岸局的信息后要及时地调查,并随时与口岸局保持联系并做好必要的协助工作。
  三、各局要对每季度出口退货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在10天内将调查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报总局。对重大退货事宜,要随时报告。
  四、各局在试行《退货调查工作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及时报总局。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的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情况,加强检验监管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管理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以及工作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管理及相关工作。

3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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