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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5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6日)废止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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