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的申请、受理、核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的分配、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承担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受理工作,并委托其建立和管理序列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经信息产业部分配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是产品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企业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中标后,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
第七条 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齐全、真实: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
(四)已经分配序列号的使用及产品销售情况。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企业申请,确定生产企业编码、产品类型编码,核批产品序列号号段。
第九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按规定格式标识在: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存储器内;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包装箱;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机壳;
(四)税控收款机产品《保修卡》;
(五)税控IC卡卡面。
第十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按照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产品序列号应连续、唯一、正确,标识应清晰、牢固、便于查验。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将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办公场所提交等方式送交信息产业部。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申请文件的应在随后7日内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到受理现场将申请文件送交信息产业部。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核准分配相应的序列号,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分配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