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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07号)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关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增持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316,337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5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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