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
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要求增长方式,通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引导,以及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切实降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价格门槛,加快普及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五)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
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50%以上。
三、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稳步推进
(六)总体思路。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悉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七)重点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7、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8、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八)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办法,定期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各地进行申报。各地建筑、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按照国家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在项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