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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法制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十一五”期间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管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分工,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规划部署和组织协调。要建立体育法制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将体育法制工作纳入体育工作综合评价体系。要建立体育法制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检查制度,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保障落实。要组织体育法制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开展体育法制工作先进表彰与奖励活动。
  (二)强化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根据体育法制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发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国家体育总局要加强对全国体育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普遍设立体育法制工作的专门或综合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单项体育协会应当逐步设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机构或分管机构,指导本协会依法开展体育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进必要的法律专门人才,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人员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体育法制工作队伍的思想与业务素质。
  (三)开展体育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重视体育法学研究,注重对体育法制工作实际问题的理论探讨,建立重大体育法制决策的科学论证制度,对重大体育法制问题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做好体育法学研究成果向体育法制实践的应用转化。加强体育法学研究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社会科学分会等体育学术团体在体育法学学术建设方面的作用,重视发挥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作用。探索设立体育法学研究基地。进一步扩大体育法学研究队伍,组织体育院校、体育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和体育部门实际工作者,动员和吸引法律、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体育法学理论探索,建设全国体育法学研究学术骨干队伍。
  (四)开展体育法制建设的国际交流。要利用各种渠道,建立广泛的国际联系,多方面掌握国际体育法制信息、动态与发展趋势。组织和参加有关体育法制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对国外体育法制先进经验、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学习与借鉴,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体育立法工作。
  (五)争取有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工作,加强与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主动争取他们对体育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面向体育工作实际的体育法律指导与服务。支持建立以从事体育业务为主的专门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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