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不对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该项目按“不合格”处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申请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评审验收申请后,对提交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客观性、原因分析的合理性等。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资料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验收的正式资料。将认为符合评审验收条件的项目,统一于2006年10月1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正式评审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周期内在医德医风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项目,不符合评审验收条件,按“不合格”处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签署审查意见中,要对各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医德医风方面是否发生严重问题予以确认。
(三)正式评审验收申请中应提出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专家组成建议名单,并附经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本)及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
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应当根据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分布情况,按照经济、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则统筹考虑。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应当根据专家回避所在单位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的原则,结合辖区内项目建设的专业范围,遴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每个项目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专家组组长。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
(一)正式评审验收申请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审验收办法、细则、流程和纪律等。评审验收的有关政策、技术内容等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讲解。
(二)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实地检查评审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审验收的依据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建设计划书》、监测数据、中期专家评估意见等。
(三)评审验收专家组通过实地检查,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进行记分,同时对扣分理由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必要时附相关资料)。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意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实地检查评审验收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一项目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对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评审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项目的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及资料。逾期未提交的,其所有项目均按“不合格”处理。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组织管理与审核确定
(一)对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的正式评审验收申请审核确定后予以回复,并派出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收到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的评审验收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实地检查复核。
1.专家审核
审核项目范围。除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实地检查复核以外的其他所有项目。
审核重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对各项目的评审验收内容是否全面及评价是否合理等。
审核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部分专家组组长,对各省(区、市)报送的评审验收材料集中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2.同专业集中复核
项目确定。按照该专业项目建设的中医特色突出、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工作成效明显、专业团队协作良好等原则确定。
复核重点。项目建设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继承与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和进展。
复核主要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受复核单位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临床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项目负责人就重点疾病的质量管理、诊疗方案优化和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与方法所解决的问题等工作情况和取得的主要进展等的汇报,并审核各省(区、市)专家组评审验收资料后,形成复核意见。
3.实地检查复核
项目确定。根据各省(区、市)评审验收结果的分值汇总情况,分别在高、中、低三个分值区域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
复核重点。对项目的评审验收程序与方式方法符合规则的情况,所报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评审验收意见的合理性等。
复核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部分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赴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定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后形成复核意见。
(三)根据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专家的审核、复核意见,确定各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并公布。
五、相关工作
(一)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及中期评估专家意见,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二)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三)各项目的监测数据报送情况,由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四)各项目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五)各项目的检查病案,由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以“十五”重点专科(专病)病案数据库为依据,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病案中,抽取出院病案50份(其中2004、2005年各20份、2006年10份)、门诊病案30份(每年各10份),其中重点病种占80%、非重点病种占20%,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抽取的病案号与相应的病案首页资料封装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届时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六)评审验收中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整理后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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