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10号)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义务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取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69亿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187650.4万股(占总股本的70.5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