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12号)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增持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8,279,800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2.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