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业绩分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协议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商务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
第十一条 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为经营者可申请数量;
(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三)Q1为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 Q2为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四)M1为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M2为全国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五)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
第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
(一)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
(二)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个月;
(三)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出口实绩均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