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06年第21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执行。《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部长: 薄熙来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