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涉及中央企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企业;
(三)对涉及地方国有企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省(区、市)国资委,必要时可转送有关省 (区、市)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接待、耐心疏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群众、注重实效。
第十九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档案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信访信息
第二十条 各厅局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信访办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信息,以《重要信访摘报》等形式及时报送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对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及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应当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承办信访工作的有关厅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
(二)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不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拒不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厅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