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信访办对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分别交有关厅局、中央企业办理或协调处理。需由两个以上厅局共同办理的,由信访办明确主办、协办厅局。
第十二条 有关厅局对于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信访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对于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尽快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方式。对信访事项本身或办理程序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信访办沟通。
第十三条 信访办和有关厅局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进行调查分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一并督促所属单位和有关企业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 有关厅局或中央企业承办的信访事项,其书面答复意见经本厅局负责人审签后直接送达信访人,同时抄送信访办。
对于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经承办厅局或企业负责人核签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由办公厅统一报送领导同志、上级单位或国家信访部门。
第十五条 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领导同志批示、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厅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限时件要严格按期完成,一般办件应在30日内完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应在60日内完成。办公厅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信访办和有关厅局对于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的同时,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我委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厅局或供本厅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