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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协调有关厅局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厅局和中央企业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向地方国资委转办信访事项。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指导、协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的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厅局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厅局信访工作的内部分工、办理程序等制度,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二)处理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厅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对大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谈。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国资委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属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检举、揭发国资委工作人员以及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中央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国资委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或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国资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予受理。
  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再受理。
  对于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能够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在与有关厅局协商后,于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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