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厅发[2006]40号)
各厅局:
为规范和改进我委信访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5月12日,国资委第4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全委归口管理,各厅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 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