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继续执行国家对饲料行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十五”期间,国家已对饲料产品(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在“十一五”期间应当继续执行这一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饲料企业跨区域收购所需的饲料原料。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饲料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重点用于饲料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以及市场信息体系、监测检验体系和优质饲料基地建设。金融部门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扶持作用,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饲料企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饲料业,加快饲料业利用外资的步伐。
(三)加强饲料安全监管
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实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全方位质量安全检测,强化源头管理和生产监控。加大饲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对危及饲料安全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予以曝光。稳定饲料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更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假冒伪劣饲料的打击力度。加强饲料安全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普及科学饲料配方和健康养殖技术,提高饲料从业人员的能力和信心,为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大力推进饲料工业科技进步
“十一五”期间,我国饲料工业的增长要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性饲料科研机构的建设投入。加快饲料科技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的步伐,加强饲料科技攻关,积极研制开发安全高效、无残留、无污染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在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鼓励大中型饲料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科研单位、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立健全各级饲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饲料行业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指导,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组织开展饲料工业标准化、科技推广、对外交流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协助企业遵循国际市场规则,拓展国际市场。充分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饲料行业权益。
(六)提高饲料产业化经营水平
进一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潜力,支持饲料工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总结推广以饲料企业为龙头,饲料、饲养、加工一体化和部分中间环节专业化的模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充分发挥饲料企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特点,鼓励饲料企业采取“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等方式,把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养殖等环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利益关系。支持饲料企业、专业大户和经纪人牵头组建农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列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予以扶持。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内地饲料企业到西部边远地区投资建厂,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当地饲料工业的发展,促进养殖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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