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根据《
证券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
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属于《
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情节严重,构成《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四、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即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