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1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3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