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项目评审工作,根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由财政部、建设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列入项目库。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
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备安全性;
2.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3.不符合所在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
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报告编写不符合规定;
5.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资金支持;
6.利用可再生能源实行集中供热、供冷但未实行按用热(冷)量计量收费的项目和城市;
7.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组织专家,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示范增投资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附1)(略),评审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