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
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