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
(二)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本人之前已经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和相关合同的签署情况。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签约准备通知亲自签订有关商业开发合同,或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代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本人名义)、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
(四)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五)乙方应当保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乙方因其他原因离开或被调离、调整出国家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另一方均可以提出修改或解除本合同,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合同条款含义及有效性、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选择一: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选择二: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乙方仍应尽全力进行训练或参加比赛,甲方仍应全力维护乙方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