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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六、本通知附件的合同参考文本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参考文本予以变通和补充,形成本单位的合同范本,但不得违背本通知的基本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单位对参考文本有重要变通的,在正式启用前应当报总局经济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   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    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参考文本)

  (说明:本合同文本涉及到三处供选择的条款,在文中均以“选择一”、“选择二”的形式标注;第一,关于签约主体。各单位可以选择以中心或者以协会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签约双方应在运动员仅以国家队运动员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属甲方所有,还是以国家队运动员和个人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均属甲方所有的问题上做出选择;第三,合同第九条。签约时即应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予以明确。)
  甲方:选择一:中国    协会;选择二: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  (运动员姓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为维护中国    队的训练比赛秩序,确保国家队任务的圆满完成,规范、有序地做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工作,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同意一致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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