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4、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5、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 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兽药典》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由办公室提出新版兽药典的编纂指导思想、设计方案、编制原则和品种收载原则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专业委员会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拟收载标准进行修订、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编入《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其程序一般分为:由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需修订的品种,经修订、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办公室汇编成册,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对监测期以外的兽药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由办公室结合国内外标准工作进展提出研究项目,或由生产单位结合生产实际或工艺改进提出项目修订内容,由办公室组织落实起草并组织专业委员会审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对各项标准的起草和修订要确定起草人或修订主持人。起草人或主持人要认真完成分配标准的起草、修订任务,并做出起草或修订说明。
第五章 兽药标准科研和表彰
第十九条 要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办公室按照学科和兽药品种分类等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条 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兽药标准的研究成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总结和评估,并报请兽药典委员会和农业部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