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本专业工作范畴的收载品种范围并拟定编写方案;
3、审议本专业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有关原则;
4、审查兽药国家标准中的有关本专业标准草案;
5、审定监测期以外的兽药产品的国家标准;
6、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7、明确本专业兽药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分工,确定起草人和修订主持人;
8、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9、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
1、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
2、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3、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4、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等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5、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文件;
6、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7、安排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8、编制经费预算;
9、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工作;
10、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兽用化学药品红外图谱集》、《中药显微鉴别与薄层色谱彩色图谱集》的编辑、出版、发行、宣传、贯彻工作;
11、负责在监测期以外的、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工作,出版《兽药国家标准汇编》;
12、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13、组织兽药标准研究成果的评估工作;
14、总结、申报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15、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兽药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1、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2、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