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5、使用指南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七条 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管理经验;
2、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德才兼备;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5、愿意遵守本章程,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委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委员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员,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增聘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的职责和任务
1、审议修订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2、审定新版中国兽药典设计方案;
3、审查并通过新版兽药典;
4、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农业部交议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能召开。必要时经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3、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4、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