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