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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环境信息,接受媒体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案件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停产限期整顿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限期整治的企业名单。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典型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切实做好信息调度工作。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总局12369网站的“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各地应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和《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附件三)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总局,10月底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及附件二、三的汇总表。

  附件二:
  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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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检查饮用水源地数   │ 检查次数 │出动检查人│查处违法企│责任人查处│
│    ├───┬────┬─────┤     │  次  │  业数  │  数  │
│    │ 总数 │水质达标│水质不达标│     │     │     │     │
│    │   │  数  │  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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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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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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