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环境信息,接受媒体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案件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停产限期整顿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限期整治的企业名单。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典型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切实做好信息调度工作。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总局12369网站的“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各地应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和《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附件三)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总局,10月底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及附件二、三的汇总表。
附件二:
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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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检查饮用水源地数 │ 检查次数 │出动检查人│查处违法企│责任人查处│
│ ├───┬────┬─────┤ │ 次 │ 业数 │ 数 │
│ │ 总数 │水质达标│水质不达标│ │ │ │ │
│ │ │ 数 │ 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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